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绿证核发、交易、认证、核销等方面给出新的要求。该文件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文件对自发自用电量、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醇)、配备储能设施等绿证核发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风光制氢(氨/醇)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文件指出,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绿证。每 1000 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 1 个绿证,不足核发 1 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不可交易。自发自用电量生产与用能分属不同主体的,按照电量的实际应用场景划转,在首次划转前双方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中提交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协议以及资金结算证明。 对于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项目应对储能设施充放电量单独计量,现阶段未配置独立计量装置的,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编辑:风氢扬 校对:氢氢我心 审核:氢云小仙女 来源:氢云链、国家能源局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氢云链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部分图文来源网络,氢云链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